超华科技(002288)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多年年报存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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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新贤先生、王旭东先生、邵希娟女士、张士宝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2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2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回顾本案,2024年2月27日,超华科技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4027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4028 号),因公司及梁健锋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2 月 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梁健锋先生立案。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超华科技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如下:一、超华科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和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超华科技通过虚构电解铜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利润(二)超华科技通过少计利息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二、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超华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8年4月26日-2024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2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均可发起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超华科技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超华科技:2018年4月26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2月2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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