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入股拟IPO企业,多名券商前高管被罚

admin 3周前 (12-03) 阅读数 19 #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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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玉国担任中泰证券总经理期间,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

  近日,证监会公布的两则罚单显示,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尚文彦四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据第一财经了解,上述被罚人员曾在中泰证券、民生证券任职,目前均已离职,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已查不到该4人的证券从业信息。

  其中,毕玉国曾任中泰证券总经理、副董事长,钟建春曾任中泰证券投行董事总经理,张玉林曾任中泰证券投行委员会新兴产业部总监。

  证监会罚单披露,上述4人违规入股事件发生在多年前,目前入股资金均已收回,并未产生违法所得。

  其中,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三人违规入股发生在2018年。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之后将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了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同期,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张玉林则向钟建春转账,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尚文彦违规入股事件发生在2020年4月,尚文彦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尚文彦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彦通过他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4年1月,尚文彦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定,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为此,证监会向上述4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分别对毕玉国、尚文彦、张玉林、钟建春处以250万元、125万元、38万元、2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据记者了解,中泰证券副董事长毕玉国已于2023年8月辞职。根据中泰证券公告,该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毕玉国因组织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毕玉国辞职后不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

  中泰证券历年财报显示,毕玉国曾在中泰证券工作至少有10年以上,违规入股事件发生在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期间。中泰证券工作时期,毕玉国历任该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

  另外两位被罚人员,钟建春曾任中泰证券投行董事总经理,张玉林曾任中泰证券投行委员会新兴产业部总监。据了解,钟建春与张玉林两人早在五年前便已从中泰证券离开。

  记者注意到,2019年,钟建春与张玉林曾同时参与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张玉林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钟建春为该项目组成员。不过,该项目受理期间,曾因板块定位、子公司行贿等问题遭到问询,在受理5个月后,该IPO项目因撤回申请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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